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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考勤、奖惩管理办法
2018-05-31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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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5-31

各科室、局(队):

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管理,严格工作纪律,规范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经院党组研究决定,现将《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考勤、奖惩管理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附:1、《盐池县检察院考勤、奖惩管理办法》;

   2、《请假条统一格式》。

盐池县人民检察院

2017214

 

 

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考勤、奖惩管理办法

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将全面从严治党、从严治检落实到实处,严肃工作纪律,规范工作秩序,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根据《国家公务员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,结合本院实际,对全院干警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。

一、工作纪律

(一)全体干警必须严守工作纪律,按时上下班,无故不得缺勤,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脱岗、离岗,严禁迟到、早退。旷工1天从当月加班补助费中扣发100(接送孩子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)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,年度考核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;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,按照《公务员法》予以辞退。

(二)正常工作日坚持上班刷脸签到制度。全体干警(含合同工) 上班统一实行人脸识别签到,签到时间为上午8:30,中午12:00,夏季下午1430签到,18:30签退;冬季下午14:00签到,下午18:00签退。因工作原因未参加考勤签到干警,由科室填写考勤说明单,分管领导签批后报政工科。

二、���期种类和待遇

(一)国内探亲假

凡在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干警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(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)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。但是,干警与父亲或者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
假期:干警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;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单位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45天;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20天。

(二)年休假

干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
1、假期: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2、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1)干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;

2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3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4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3、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使用,因工作需要,经领导批准,年休假可分2次使用,但不得跨年度使用。

(三)婚丧假

1、婚假

1)按法定年龄结婚的,可享受3天婚假。路程远的,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
2)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,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。

2、丧假

干警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,可请享受7天丧假料理丧事。路程远的,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享受丧假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。

(四)产假

女干警因分娩和任娠可享受产假。假期:

1)女干警正常分娩者(含提前或超期分娩),给予158天产假。难产增加产假15天;晚育(生育第一个子女)增加产假14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;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假40天。

2)女干警任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,给予产假15天;任娠满4个月流产的,给予产假42天。

3)陪产假25天。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《独生子女证》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;夫妇不在一地的除享受探亲假外,再给男方30天照顾假,按探亲假待遇对待。

4)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,参照区、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

5)享受生育假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。

(五)病假

干警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。

1、干警在病假期间,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。

2、干警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建议书。

3、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。

4、除工伤外,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,年度考核当年不得评为优秀;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。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。

5、病假2个月以上需报县组织、人事部门、政工科备案。

(六)事假

干警均可享受事假待遇,凡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,可以请事假。

1、事假和公休假不能顶替。

2、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。

3、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;累计越过30天的,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,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AB类奖金。

(七)学习假

参加经检察长批准的脱产学习、半脱产学习或各类培训,可以根据学校或培训单位的规定请学习假,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。因公出差的(包括学习、开会、办案等),须在外出的前一天将请假条、培训相关材料交政工科进行登记。不签到又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对待

三、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

(一)1日之内请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,2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,3日以上报请检察长批准。

(二)干警需要请假应按《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请假条》规定内容填写,报经主管领导、检察长签字批准。请假条交工科签字盖章备案。

如因重病、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,可委托本部门负责人或干警代为请假,事后办理补假手续。

(三)请病假超过3天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,报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;延长休养期的病假,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续诊证明,报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。

(四)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:

1、对未经批准、越权批准或未经备案的休假一律视为旷工。

2、请假期限已满,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。

3、请假或续假期满,上班后未到政工科登记销假者视为旷工。

4、科室干警未考勤也未报考勤说明单的均视为旷工。

四、奖励与处罚

干警考勤严格执行奖罚分明,落实一周一通报,年底统一纳入科室工作考核、干警个人考核和评先评优工作中。

(一)政工科负责日常考勤工作,对干警上班签到、参与重大集体活动、日常学习、集会情况进行点名。同时将一周各类考勤、督查情况在院内网进行通报。周五政治理论学习和全院集体活动坚持集会前提前五分钟点名,干警因故不能参加的,由本人或科室会前10分钟向政工科报请假条,点名时不再受理请假,一律视为旷工。

(二)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坚持院党组成员、专委轮周带队不定期督察制度,每周开展不定期督查,对干警在岗、着装、办公室卫生、科室学习笔记等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汇总报政工科,坚持一周一通报。

(三)干警考勤迟到、早退、脱岗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工作,年终按通报人次对各科室、干警个人分别进行统计汇总,排序在最后一名的科室和最后5名的个人,均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。

第一条  迟到、早退的处理:

1、上下班期间每迟到、早退一次从加班补贴中扣40元;

2、无故不坚持落实刷脸签到制度的干警,一次从加班补贴中扣20元。

3、全院会议活动迟到、早退的每次从加班补贴中扣20元。不遵守纪律手机不调静音发出响铃的,每次从加班补贴中扣20元。会议期间无故提前退场,每次从加班补贴中扣40元。无故缺勤每次从加班补贴中扣50元,每月发生迟到、早退、无故缺勤超过三次的,相关干警及该科室负责人向院党组作出书面情况说明。

第二条  集体活动无故缺勤的处理:

1、每迟到、早退一次扣20元;

2、全院集体活动无故缺勤每次从加班补贴中扣50元。

第三条  早操无故缺勤的处理:

1、每迟到、早退一次从加班补贴中扣20元;

2、早操活动无故缺勤每次从加班补贴中扣20元。

第四条  政治理论学习落实不认真的情况处理:

在督察过程中,发现干警不能认真落实院里规定记录学习笔记的情况,及时通报并一次扣除加班补贴40元;发现科室不能认真组织科室干警落实院里规定记录学习笔记的情况,及时通报并一次扣除科室负责人加班补贴40元;党组中心组学习笔记记录不认真的领导干部,及时通报并一次扣除加班补贴40元;心得体会、党性分析等书面材料不及时交政工科备案,一次扣除加班补贴20元。

第五条  检察新闻宣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处理:

根据《盐池县检察院关于检察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要求,对各部门检察新闻宣传、调研、简报、“两微一端”等工作任务进行了分配。奖励办法按照《方案》刊登标准进行。未完成刊登任务,但撰写稿件在政工科有备案的科室及干警不予处罚。未按照要求完成撰写调研任务,缺1篇从加班补贴中扣除100元。未完成撰写检察新闻及工作简报任务,缺1篇分别从加班补贴中扣除50元。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由政工科一季度一统计,一季度一通报。办公室每季度负责落实奖惩监督工作。

第六条  党内政治生活、党支部组织生活、党支部集体活动无故缺勤,参照盐池县检察院考勤、奖惩办法处理,并严格按照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执行。

五、本办法下发后,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办法自2017220日起实施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盐池县人民检察院

 一七年二月十四日

 


2018053124042041111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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